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內蒙古自治區(qū)關于貫徹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的意見》有關規(guī)定和國家、自治區(qū)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補充完善的新政策和新要求,按照自治區(qū)教育廳《關于做好2021年秋季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內教教師函〔2021〕96號)文件要求,現就全縣2021年秋季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認定范圍
申報初級中學、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戶籍在磴口縣行政區(qū)域內的人員;
(二)持有磴口縣行政區(qū)域內居住證且在有效期內的外省市戶籍人員;
(三)持有內蒙古自治區(qū)有效期內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5年有效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臺居民;
(四)駐磴口縣部隊現役軍人。
二、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符合《教師資格條例》規(guī)定的認定條件,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一)思想品德條件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定堅決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決定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履行《教師法》規(guī)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
(二)學歷條件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qū)關于貫徹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內教發(fā)〔2002〕64號)規(guī)定的相應學歷執(zhí)行。
(三)教育教學能力條件
1.通過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面試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fā)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在有效期內。
2.通過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內,其他條件均合格者,可直接參加與筆試科目相同學科的面試。
3.通過內蒙古自治區(qū)統(tǒng)一組織的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并取得兩科《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內。
(四)普通話水平
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并取得相應等級證書。其中,使用民族語言授課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并取得相應等級證書。
(五)身體條件
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按照《內蒙古自治區(qū)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申請人下載《磴口縣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表》(附件)正反面打印,到巴彥淖爾市行政區(qū)域內縣級及以上公立醫(yī)院體檢,由醫(yī)院出具體檢結論,加蓋公章。在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所、婦幼保健院、疾控中心和私立醫(yī)院、體檢中心、診所等類似機構體檢無效。
(六)專業(yè)要求
申請認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人員,所學專業(yè)須與申報學科相同或相近。
三、報名流程和時間安排
(一)網上申報
2021年秋季教師資格統(tǒng)一認定時間為2021年11月8日至12月17日,其中網上報名時間為11月8日至11月17日。
凡在我縣2021年秋季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登陸“中國教師資格網”(https://www.jszg.edu.cn),從“教師資格認定申請人網報入口”,按照系統(tǒng)提示,進行注冊和網上申報,逾期系統(tǒng)將自動關閉。要如實、準確填報本人信息并對信息的準確性負責。
網報系統(tǒng)開通個人信息實名核驗功能,請申請人準確填寫本人信息,如果實名核驗不能通過將無法進行認定申報(關于實名核驗問題詳見中國教師資格網中“常見問題”第4條)。
(二)現場確認
申請人完成網上報名后,須本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在指定地點進行現場確認。
現場確認時間:2021年11月15日-11月19日(逾期不再受理)
現場確認地點:磴口縣教育局人事股辦公室
聯系電話:0478-4260169
電子郵箱:dkxjyjrsg@163.com
現場確認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
(1)在戶口所在地申請認定的,提交本人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2)在居住地申請認定的,提交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在我縣學習、工作和居住的港澳臺居民申請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的,提交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4)駐磴口縣部隊現役軍人應提供由所屬部隊或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人事關系證明,證明格式依該部隊或單位的規(guī)定而定,證明應明示申請人屬于該部隊。
2.學歷證明
(1)學歷證書原件。學歷信息通過系統(tǒng)驗證的,不用提交學歷證書原件;不能驗證的,需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和《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學信網在線申請)。
(2)持港澳臺地區(qū)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申請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持有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申請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僅此學歷學位認證證明視為有效。
3.普通話等級證明。本人普通話水平等級測試信息通過系統(tǒng)驗證的,不用提交普通話證書原件;不能通過驗證的,需提供普通話證書原件。
4.教育教學能力合格證明。
(1)非師范教育類畢業(yè)者,參加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經由系統(tǒng)驗證無需提交;
(2)“國考”僅筆試科目合格者,須提供筆試科目全部合格證明;
(3)參加內蒙古自治區(qū)統(tǒng)一組織的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的,提供兩科《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師范教育畢業(yè)者,應提供《畢業(yè)生成績登記表》原件和復印件。
5.體檢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表一份,必須為巴彥淖爾市行政區(qū)域內縣級及以上公立醫(yī)院出具。
6.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張(與報名上傳的照片和體檢表上的照片同底)。
(三)教育教學基本素質與能力測試
現場確認合格者,非師范教育類人員(提供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fā)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除外)須參加認定機構組織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與能力測試,且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四)領取教師資格證
待現場審核工作完成后,教育局將依據審核情況做出認定結論,在“磴口教育在線”微信公眾號上公布資格認定通過人員和領取《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的時間和地點。
四、其他事項
(一)禁止學?;蛉魏螜C構替代報名,對違反規(guī)定而影響本人申請教師資格的,責任由申請人本人承擔。
(二)凡申請認定人員,必須提供準確無誤的所有個人信息及認定材料,并保證符合國家《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內蒙古自治區(qū)關于貫徹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的意見》和本公告中關于教師資格認定類別、認定條件等相關政策規(guī)定,不得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和認定材料。因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和認定材料造成本人教師資格申請不能認定的,由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同時,將申請人相關信息錄入教師資格認定“限制庫”和失信人員名單,5年內不允許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附件:《磴口縣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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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縣教育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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